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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制度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監(jiān)督機構

監(jiān)督部門:紀委(監(jiān)察專員辦公室)
辦公地址:新疆阿拉爾市塔里木大學行政樓
聯(lián)系電話:0997-4680965
郵政編碼:843300
電子郵箱地址:jiwei@taru.edu.cn

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塔里木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與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過程中產生、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學校在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校長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協(xié)調、管理、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tǒng)一受理、協(xié)調處理、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統(tǒng)籌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五)指導各二級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六)協(xié)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等負責,各部門、單位的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是信息公開工作聯(lián)絡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規(guī)章所確定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wěn)定與學校穩(wěn)定。

第二章 信息公開內容與范圍

學校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簡稱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單位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學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四)其他應向校內主動公開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yè)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第八條和第十條之外的其他學校工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

第十 學校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 學校保密委員會對以下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wěn)定、校園穩(wěn)定的信息;

(四)經上級主管部門、保密行政部門確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五)尚處于討論、研究、審議或者審查過程中,如果公開將引起混亂、不公開或者妨礙管理目的實現(xiàn)的信息;

(六)在學校教學、科研活動中產生的屬于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學校的知識產權,一旦公開將導致知識產權嚴重受損或者學校對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信息,但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七)在學校為一方當事人時,根據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xié)議,應當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內容和相互提供的與訂立、履行合同有關的信息,以及在不公開審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決書和雙方交換的證據材料,但各方當事人均書面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學校組織、委托或者與其他機構共同組織、委托的評審、評議、調查、鑒定等活動中,評審人、評議人、調查人、鑒定人不同意公開與其本人有關的信息的,不予公開,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相關慣例的除外。

第十 不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 各單位在執(zhí)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前提下,除了參照本細則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單位的信息外,還應當對有權受眾公開本單位的崗位設置、崗位職責、辦事窗口、受理條件、辦事流程、辦事時限、意見和建議的接收渠道、意見和建議的答復時限等。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對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校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站;

(二)學校年鑒、會議紀要、簡報等;

(三)學生手冊、教師手冊等文件匯編;

(四)校內外廣播、電視、報刊等;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

(六)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

(七)教代會、工代會、學代會等會議;

(八)其他便于有權受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單位參照本條規(guī)定的方式公開本單位信息,但采用本條第(四)項、第(六)項方式公開本單位信息的,應當事先獲得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

第十 本辦法規(guī)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授權信息擁有單位審核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核,確定公開屬性,可以公開的由信息擁有單位公開,不能公開的不予公開

(三)信息公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信息擁有單位要整理歸檔,作為評議、考核的依據。

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提出公開建議,報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校長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開內容發(fā)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單位應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向校長辦公室作出說明。

第十 學校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shù)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學校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校長辦公室代為填寫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二十 校長辦公室負責受理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并按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由學校公開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者的,應告知其該信息擁有者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的,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相應的部門、單位閱處,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對于校長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作出說明并經校長辦公室同意,由校長辦公室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要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的信息,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學校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二十五條 學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發(fā)生的檢索、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學校財務處。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各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將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單位及本單位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業(yè)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每年1031日前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主動公開信息情況;

(二)學校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情況;

(三)因信息公開申請?zhí)崞鹪V訟的情況;

(四)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部門、各學院及直屬機構應在每年9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校長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各學院及直屬機構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fā)現(xiàn)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長辦公室、紀委機關(監(jiān)察專員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塔里木大學校務信息公開工作實施辦法》(校發(fā)〔2019120號)同時廢止。